領導您好,我父親2018年受雇于沈陽一物流公司開叉車,具有多年叉車操作經驗,但未辦理叉車操作證,請問在2018年的適用法律法規條件下,我父親在物流公司院內開叉車是否需要辦理操作證?
根據《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的函》(質檢辦特函〔2017〕1026號)(以下簡稱《函》)第三條“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總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納入監管的場車使用區域,限定為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在上述“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范圍內使用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屬于特種設備監管范疇。目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正在對《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