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工作制度
時間:2017-12-16 09:23來源:作者: 點擊:
第一條 為保證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及時、規范、準確和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政務公開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遵循 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 的原則,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公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政府信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與所涉及的其他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確認,保證公開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被征求意見的,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1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七條 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被征求意見的,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八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時,被征求意見行政機關在期限內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擬發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仍需公開的,應報請同級政務公開主管機構協調解決。
第十條 政府信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務公開主管機構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承擔監察職責的部門或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行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二)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四)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