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商局依申請公開制度
時間:2017-07-28 14:24來源:作者: 點擊:
第一條(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要求獲得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工商局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二條(答復)
收到申請后,應當當場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三)不屬于受理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三條(部分公開)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四條(禁止行為)
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工商局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
第五條(期限)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依照本規定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申請手續后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政府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六條(期限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依申請提供的形式)
依申請提供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